作者:王崗 添加時間:2017-12-13 20:45:23 瀏覽:
第二章 電梯生產經營
第八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對電梯質量負責。在本市生產電梯或者向本市提供電梯的生產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(一)跟蹤調查制造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,并作出記錄;
(二)對電梯的維護保養(yǎng)單位或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在維護保養(yǎng)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,提出改進建議,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(包括提供技術升級、技術培訓、技術資料和必需的電梯部件等);
(三)發(fā)現(xiàn)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時,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,并向電梯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報告;
(四)不得設置妨礙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屏障;
(五)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安裝、改造、修理電梯的,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(guī)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,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。
第九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銷售臺賬,查驗設計文件、安裝及使用修理說明、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監(jiān)督檢驗證明。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電梯設計使用年限。
第十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與電梯采購單位簽訂書面合同,并約定售后服務事項。
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、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電梯。
第十一條 安裝、改造、修理電梯,應當遵守施工現(xiàn)場的安全生產要求,落實現(xiàn)場安全防護措施。
電梯安裝、改造、修理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,依照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十二條 電梯安裝、改造、修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,其電梯安裝、改造、修理作業(yè)人員,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(yè)人員證書,并持證上崗。
電梯安裝、改造、修理單位應當對電梯安裝、改造、修理作業(yè)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,并記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情況。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,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。
受委托的電梯安裝、改造、修理單位不得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、改造、修理業(yè)務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掛靠形式從事電梯安裝、改造、修理活動。
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、改造、修理單位應當在電梯工程施工前,依照有關規(guī)定書面告知電梯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,并向電梯檢驗、檢測機構申請施工過程監(jiān)督檢驗。未經監(jiān)督檢驗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。
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、改造、修理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技術規(guī)范和標準,真實、準確填寫相關記錄、自檢報告等。
電梯安裝、改造、修理單位在電梯安裝、改造、修理竣工驗收后30日內,應當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電梯使用管理單位;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其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,并永久保存。
吉林省中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有限公司,Inc.All rights reserved. 吉ICP備15001189 Powered by CmsEasy